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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环境监测数据 有效保障民众绿色利益
3月15日,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自1991年开播,央视3.15晚会已经成为国人多年的习惯。多个行业的“打假”,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黑幕与陷阱,维护了公平正义,改变了不知多少人的命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也是空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费者,其权益同样需要维护。在环保领域,打假也同样应该成为民众津津乐道的新常态,而非一时兴起的短暂潮流。
德国大众汽车“尾气门”的持续发酵想必不少人还记忆犹新,汽车尾气造假在我国同样屡见不鲜,不过今天,老崔想说的并非汽车尾气造假,而是针对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的造假给出一个大致的思维轮廓,希冀能够抛砖引玉,引发读者思索。
有人说,环境监测就是环境管理的耳目,如若耳不聪、目不明,无异于聋子和瞎子,导致的结果是,环境监测设备沦为摆设,环境监测体系有名无实,混淆民众视听,环保工作断链,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耳聪目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的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享“史上最严”之名的新环保法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只是新法出台后,环境监测造假控制情况如何呢?
数据显示,2015年6月至11月,环保部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发现2658家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问题,17个省(区、市)共立案78起。就这么多?当然不!因为造假的隐蔽性和调查面的局限,问题企业只是“冰山一角”。环保监测数据作假已是公开的秘密,既然秘密已经公开,造假者肆无忌惮,无所畏惧。小企业、大企业、外资跨国企业的造假手段都在环保部调查的强光下显出原形。
老崔以为,造假企业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法律方面的漏洞和地方环保部门的保护伞效应有着莫大的关联。
在法律层面,譬如我国最高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没有把大气污染物偷排和数据造假纳入污染环境罪的14种情况,这显然有所缺失,也为一些企业大肆排污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壮了胆。而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完成环境质量指标,与运营商沆瀣一气,参与到企业作假的过程中,直接为企业数据造假提供了绝佳的“良机”,影响极其恶劣。
2015年12月29日,环保部制定并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判定依据。办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加上此前的《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措施,政策制度层面地环境监测的力度収严,对造假风气的遏制有着实质性的意义。立法司法层面体系不断构建完善的同时,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进行行政问责。幻想着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灯下黑”,已是遥不可及。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数据造假的“保护罩”也被成功打破。
总体而言,我国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管控已经呈现越来越积极的态势。不过老崔认为,欲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造假彻底根除,最根本的办法还是严惩不贷,杀鸡儆猴。新环保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钢牙利齿真正咬下来,将篡改伪造环保数据者,不但能罚款、能拘留、更能入刑,如此,作假的利益链必断,作假的风气必除,民众的绿色利益才能获得切实有效的保障。
霁虹环保提示广大业主:一定选择正规的室内环境检测结构,不能贪图便宜! 转自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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